|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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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嘉实投资有限公司 北海市嘉实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归还借款458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海嘉实投资有限公司、北海市嘉实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7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