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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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高鼎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按年利率7.17489%计算;2019年1月1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起按年利率7.17489%加50%计算); 二、被告岳西县高鼎生态林业有限公司、***、***、***、***等对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1850万元为限; 三、被告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最高债权额4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0元,由被告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高鼎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