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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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海稻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海稻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1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被告武汉海稻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上述期限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