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旺达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680号 原告:南通市旺达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汉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兰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旺达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南通市旺达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900.00元,减半收取计67900.00元。 审判员金鑫 人民陪审员施海霞 人民陪审员孙正妹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广楠 书记员宋燕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