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冠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冠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2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何国云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地号整座房产【房产证号: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08245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