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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宁德市惠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酬金190000元; 二、驳回福建省宁德市惠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福建省宁德市惠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73818元、鉴定费63500元; 四、驳回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0元(含本、反诉),由福建省宁德市惠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0元;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