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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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 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与被告***、***、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2504.46元及利息4341.6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9月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246846.13元; 三、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范围内承担带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来宾市西南一路37号百川德汇大厦第1栋A座09层08号房(分户号:908)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5003.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