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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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祥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祥和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14.72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27日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