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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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 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