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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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0000元; 二、被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货款人民币2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6元,由被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