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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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款11087.39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577元,合计26664.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39元,被告***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