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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30080.44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以3008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

四、变更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面积差异款5521.41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以5521.4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阳江市坚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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