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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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688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5元,减半收取计851.75元,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人寿财保险公司负担77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