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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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禾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伤残赔偿金106000元,合计120000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实际支付11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287.77元,住***。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负担16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3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负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