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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福建省级报刊登报赔礼道歉(内容应经本院审查); 二、被告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00元,由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40元;由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负担345,86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