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普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7)安豫证经字第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宝川、张俊平、张晓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