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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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 宿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代理服务协议; 二、被告宿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服务费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5元,由被告宿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