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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8379.34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