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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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32000元和以53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始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此款汇至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80×××72的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6元,由被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