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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纤融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1510844.75元,以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超过年24%的,按24%计算); 三、被告***、河北冀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6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65元,共计21673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河北冀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