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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天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冠县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77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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