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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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赣西分院 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位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交付香山美树小区167号停车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币587.5元,由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