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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冯建明对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冯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袁溢贤、袁浩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建明工程款153540.3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上合计253540.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袁溢贤、袁浩贤负担2819.34元,冯建明负担7622.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袁溢贤、袁浩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冯建明负担5221元,余5221元退还冯建明;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负担5221元,余5221元退还该公司;公告费600元,由袁浩贤、袁溢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