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20000元、月利率9.6‰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按本金220000元、月利率14.4‰计算;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按本金205000元、月利率14.4‰计算;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8日的利息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4.4‰计算;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9日的利息按本金197000元、月利率14.4‰计算;2018年9月2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95000元、月利率14.4‰计算,已付利息5000元,予以扣除)。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