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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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执恢127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威与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白仲字第2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威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谢威120万元。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已按白城仲裁委员会(2018)白仲字第275号裁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白城仲裁委员会(2018)白仲字第27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44万元,已由被执行人彭江琳、彭卫东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白城仲裁委员会(2018)白仲字第27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