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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医药费160948.29元、护理费68242.37元、伙食补助费费24900元、营养费18360元、误工费41448.44元、交通费5696.5元、住宿费16074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残疾赔偿金129196元,以上共计1064865.6元的40%即425946.2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435946.2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2420元,合计15320元,由***负担9192元,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负担6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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