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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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城南龙洙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梅河口市城南龙洙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5617.36元,罚息437958.52元,并自2020年7月7日起,以2775617.3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息,利随本清;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54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