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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2017年3月份之前的租金2140万元,并按照一层每月160.15元/㎡,二层每月80.07元/㎡的标准向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 四、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根据本判决第三项计算确定的租金及租赁物占用费总额的30%; 五、驳回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420元,由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7160元,由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6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20元,由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580元,由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9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