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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继的原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纬五路10号院河南省水利厅社区黄河路沿街底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房屋,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房屋使用后的状态; 三、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2017年3月份之前的租金2140万元,并按照每年152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后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 四、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根据本判决第三项计算确定的租金及租赁物占用费总额的30%; 五、驳回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20元,由原告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580元,由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9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