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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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272490元内向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2915元、施救费19500元、公估费2190元,共计94605元。 二、驳回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