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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五家渠市阳光康居小区x室搬出,腾退住房;

三、被告***按照每月406.5元承担房租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

四、驳回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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