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五家渠市阳光康居小区x室搬出,腾退住房; 三、被告***按照每月406.5元承担房租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 四、驳回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