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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品禾服饰有限公司
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402民初393号

原告:杭州品禾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亚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品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品禾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品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颖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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