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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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荣县解店南解王波预制构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荣县解店南解王波预制构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0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万荣县解店南解王波预制构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