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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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