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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对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4元,由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