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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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格拉斯曼机床(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格拉斯曼机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远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535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华远物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格拉斯曼机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