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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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橡胶工业公司清算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477144.32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93%自2016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40元,被告橡胶公司清算组负担26617元,原告三丰公司负担12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