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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郑州铭功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5755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274297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27.0元,由河南郑州铭功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