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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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付20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计至清偿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4元,由原告***负担2,434元,由被告***负担6,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