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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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8.5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0日支付利息至30万元本金清偿之日,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30日支付利息至6万元本金清偿之日,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23日支付利息至2.5万元本金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1元,由原告***负担5293.50元,由被告***负担3537.50元。以上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