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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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151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向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才,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崔粉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雅琪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