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德天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应支付《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27502150481984)项下所欠的利息(该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所得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止共欠355411.31元,其余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二、被告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应返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27502173264066)项下所欠借款4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400万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止共欠877563.67元,其余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被告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四、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于被告广西德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博白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13)第080459号,地号:08045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21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广西腾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3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