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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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鸿帆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众生物流有限公司 梁山跃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众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梁山跃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为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31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7001元,由被告广西众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