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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认购款人民币70.4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股权认购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70.4万元为基数,按年15%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7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755.00元,由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保全费11755.00元,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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