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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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149315.9元及违约金(以1149315.9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9194元,由原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4元,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被告应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