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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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扬州琼花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199900元及其利息(2019年5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57750.22元,2019年5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219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5%的150%标准计算); 二、被告扬州琼花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扬州琼花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0元,由被告***、扬州琼花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