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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9000元,并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9000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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