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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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普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 二连浩特市天祥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包头市普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2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2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随本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时即付。 案件受理费2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