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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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原告***、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原告***2013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8日的借款利息6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借款340000元的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元,减半收取计6830元(原告***、原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