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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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向原告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849504.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849504.5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80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